排烟风机老规范
关于排烟风机的“老规范”,通常指的是2014年之前的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。以下是依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2006)等旧版规范的要点总结:

1. 排烟风机的设置要求
- 耐火极限:风机应能在280℃高温下连续运行至少30分钟(部分旧规范未明确要求耐火极限,仅强调耐高温性能)。
- 独立电源:需配备消防电源,末端自动切换。
- 位置:宜设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或单独的风机房内,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。

2. 风量计算
- 机械排烟量:按防烟分区面积计算,通常为≥60 m³/(h·m²)(如单分区面积≤500㎡时,最小排烟量≥30000 m³/h)。
- 中庭/大空间:换气次数法,通常≥4次/h(部分旧规范为6次/h)。

3. 联动控制
- 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自动启动,或手动开启排烟口联动风机。
- 排烟风机与补风系统需联动启动。

4. 管道与阀门
- 材质:钢板风管需满足耐火极限(如1小时),无明确要求时常用镀锌钢板。
- 防火阀:排烟支管设280℃熔断关闭的防火阀,阀门动作后连锁关闭排烟风机(旧规范部分版本未强制连锁)。

5. 补风系统
- 旧规范对补风要求较宽松,仅建议自然或机械补风,未明确补风量比例(新规范要求≥50%排烟量)。

6. 其他
- 合用系统:旧规范允许排烟与通风系统合用,但需满足火灾时切换为排烟模式。
- 备用风机:未强制要求,但重要场所建议设置。

注意事项
- 以上内容基于GB 50016-2006等旧版规范,现已被GB 51251-2017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取代。新规范对风量计算、耐火性能、联动控制等要求更严格。
- 实际应用时需以项目竣工年份对应的规范为准,并咨询当地消防部门。
如需具体条款或对比新旧规范差异,可进一步补充说明。